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今宣判 全国首例增持承诺纠纷判决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某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自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了示范判决机制。
金某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和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六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之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将袁某、罗某的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和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出具了警示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认为他们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金某泰辩称,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针对袁某、罗某增持股份的全过程,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袁某、罗某共同辩称,两人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人不履行增持承诺所致。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公开承诺增持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公开承诺包括多种类型,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属性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也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共同赔偿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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